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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江砂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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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江砂如何定罪

  • 两高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

    2016年11月29日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非法采砂行为的定性处理和入罪标准;三是矿产资源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价值认定等实体问题和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的处理

  • 重磅 全国非法采砂量刑、价值认定依据明确!——最高检

    2019年3月4日  长江水域非法盗采江砂活动严重破坏国家 矿产 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严重威胁长江航运及堤防安全,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采运一体盗采模式可以采用“抵岸价”认定犯罪数额; 运输者和采砂者事前共谋,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论处; 受雇佣人员与主犯相互勾结,积极实施非法采矿活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成春,采砂

  • 非法盗采河砂、收购盗采河砂牟利 15人被判刑中国法院网

    2022年12月30日  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间,李某智、吴某贤与同案人等多人(均另作处理)合伙以某竹砂场的名义从梅州市某有限公司购进合法河砂进行销售获利,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合法河砂来源证明作为掩护,组织人员在韩江潮州市潮安区赤凤镇流域盗采河砂并从中销售获

  • 大肆盗采长江江砂 10被告人一单位被判刑事处罚及惩罚性赔偿

    2023年3月29日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10人及一单位被判刑事处罚及惩罚性赔偿。 2022年3月,经被告人徐某居间介绍,采砂船主王某与张某、张某某商议合伙盗采江砂,同时双方对江砂销售后利润和好处费的分成进行初步的商定。 同年4月至6月间,王某将采砂船行驶

  • 非法盗采江砂51万余吨,4被告人获刑 案件快递664 澎湃新闻

    2021年6月15日  案情简介 2019年11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朱某甲、王某乙三人共谋在长江从事采砂活动,商定由陈某提供“宁高鹏1683”货船,由朱某甲、王某乙各出资90余万元将该货船改装成具有自采自装功能的隐形砂泵船,并约定由陈某具体负责采砂事宜,由朱某甲

  • 【检察官说】“非法盗采江砂”那些事儿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1日  10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周末走进FM1061电台直播间,以“非法盗采6余万吨江砂系列案件”为例,为听众介绍盗采江砂的社会危害及检察机关的履职情况。

  • 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实效情况

    2021年9月8日  经查,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龙等人多次在长江上海段吴淞、北港等水域,利用“三无”吸砂船非法盗采江砂20余次,并通过多艘运输船将盗采江砂偷运至上海、浙江等地码头进行销赃,目前已查明涉案江砂42万余吨,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 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中案值如何认定以及收砂者如何处罚的思考

    2018年5月8日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在笔者的办案实际中,销赃数额如何认定是争议的一个焦点。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

  • 在长江禁采区盗采江砂 4人判刑又赔偿 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合肥11月16日电(记者 张紫赟)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盗采江砂,破坏长江生态环境。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杨亚涛等4人非法采矿案及对该4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4人1年至1

  •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中国法院网

    2022年7月8日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

  • 两高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

    2016年11月29日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非法采砂行为的定性处理和入罪标准;三是矿产资源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价值认定等实体问题和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的处理

  • 重磅 全国非法采砂量刑、价值认定依据明确!——最高检

    2019年3月4日  长江水域非法盗采江砂活动严重破坏国家 矿产 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严重威胁长江航运及堤防安全,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采运一体盗采模式可以采用“抵岸价”认定犯罪数额; 运输者和采砂者事前共谋,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论处; 受雇佣人员与主犯相互勾结,积极实施非法采矿活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成春,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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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30日  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间,李某智、吴某贤与同案人等多人(均另作处理)合伙以某竹砂场的名义从梅州市某有限公司购进合法河砂进行销售获利,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合法河砂来源证明作为掩护,组织人员在韩江潮州市潮安区赤凤镇流域盗采河砂并从中销售获

  • 大肆盗采长江江砂 10被告人一单位被判刑事处罚及惩罚性赔偿

    2023年3月29日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10人及一单位被判刑事处罚及惩罚性赔偿。 2022年3月,经被告人徐某居间介绍,采砂船主王某与张某、张某某商议合伙盗采江砂,同时双方对江砂销售后利润和好处费的分成进行初步的商定。 同年4月至6月间,王某将采砂船行驶

  • 非法盗采江砂51万余吨,4被告人获刑 案件快递664 澎湃新闻

    2021年6月15日  案情简介 2019年11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朱某甲、王某乙三人共谋在长江从事采砂活动,商定由陈某提供“宁高鹏1683”货船,由朱某甲、王某乙各出资90余万元将该货船改装成具有自采自装功能的隐形砂泵船,并约定由陈某具体负责采砂事宜,由朱某甲

  • 【检察官说】“非法盗采江砂”那些事儿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1日  10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周末走进FM1061电台直播间,以“非法盗采6余万吨江砂系列案件”为例,为听众介绍盗采江砂的社会危害及检察机关的履职情况。

  • 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实效情况

    2021年9月8日  经查,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龙等人多次在长江上海段吴淞、北港等水域,利用“三无”吸砂船非法盗采江砂20余次,并通过多艘运输船将盗采江砂偷运至上海、浙江等地码头进行销赃,目前已查明涉案江砂42万余吨,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 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中案值如何认定以及收砂者如何处罚的思考

    2018年5月8日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在笔者的办案实际中,销赃数额如何认定是争议的一个焦点。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

  • 在长江禁采区盗采江砂 4人判刑又赔偿 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合肥11月16日电(记者 张紫赟)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盗采江砂,破坏长江生态环境。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杨亚涛等4人非法采矿案及对该4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4人1年至1

  •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中国法院网

    2022年7月8日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

  • 两高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

    2016年11月29日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非法采砂行为的定性处理和入罪标准;三是矿产资源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价值认定等实体问题和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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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4日  长江水域非法盗采江砂活动严重破坏国家 矿产 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严重威胁长江航运及堤防安全,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采运一体盗采模式可以采用“抵岸价”认定犯罪数额; 运输者和采砂者事前共谋,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论处; 受雇佣人员与主犯相互勾结,积极实施非法采矿活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成春,采砂

  • 非法盗采河砂、收购盗采河砂牟利 15人被判刑中国法院网

    2022年12月30日  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间,李某智、吴某贤与同案人等多人(均另作处理)合伙以某竹砂场的名义从梅州市某有限公司购进合法河砂进行销售获利,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合法河砂来源证明作为掩护,组织人员在韩江潮州市潮安区赤凤镇流域盗采河砂并从中销售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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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9日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10人及一单位被判刑事处罚及惩罚性赔偿。 2022年3月,经被告人徐某居间介绍,采砂船主王某与张某、张某某商议合伙盗采江砂,同时双方对江砂销售后利润和好处费的分成进行初步的商定。 同年4月至6月间,王某将采砂船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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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1日  10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周末走进FM1061电台直播间,以“非法盗采6余万吨江砂系列案件”为例,为听众介绍盗采江砂的社会危害及检察机关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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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8日  经查,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龙等人多次在长江上海段吴淞、北港等水域,利用“三无”吸砂船非法盗采江砂20余次,并通过多艘运输船将盗采江砂偷运至上海、浙江等地码头进行销赃,目前已查明涉案江砂42万余吨,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 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中案值如何认定以及收砂者如何处罚的思考

    2018年5月8日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在笔者的办案实际中,销赃数额如何认定是争议的一个焦点。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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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9日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非法采砂行为的定性处理和入罪标准;三是矿产资源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价值认定等实体问题和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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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9日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10人及一单位被判刑事处罚及惩罚性赔偿。 2022年3月,经被告人徐某居间介绍,采砂船主王某与张某、张某某商议合伙盗采江砂,同时双方对江砂销售后利润和好处费的分成进行初步的商定。 同年4月至6月间,王某将采砂船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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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官说】“非法盗采江砂”那些事儿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1日  10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周末走进FM1061电台直播间,以“非法盗采6余万吨江砂系列案件”为例,为听众介绍盗采江砂的社会危害及检察机关的履职情况。

  • 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实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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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中案值如何认定以及收砂者如何处罚的思考

    2018年5月8日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在笔者的办案实际中,销赃数额如何认定是争议的一个焦点。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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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8日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

  • 两高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

    2016年11月29日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非法采砂行为的定性处理和入罪标准;三是矿产资源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价值认定等实体问题和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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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4日  长江水域非法盗采江砂活动严重破坏国家 矿产 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严重威胁长江航运及堤防安全,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采运一体盗采模式可以采用“抵岸价”认定犯罪数额; 运输者和采砂者事前共谋,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论处; 受雇佣人员与主犯相互勾结,积极实施非法采矿活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成春,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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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9日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10人及一单位被判刑事处罚及惩罚性赔偿。 2022年3月,经被告人徐某居间介绍,采砂船主王某与张某、张某某商议合伙盗采江砂,同时双方对江砂销售后利润和好处费的分成进行初步的商定。 同年4月至6月间,王某将采砂船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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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官说】“非法盗采江砂”那些事儿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1日  10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周末走进FM1061电台直播间,以“非法盗采6余万吨江砂系列案件”为例,为听众介绍盗采江砂的社会危害及检察机关的履职情况。

  • 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实效情况

    2021年9月8日  经查,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龙等人多次在长江上海段吴淞、北港等水域,利用“三无”吸砂船非法盗采江砂20余次,并通过多艘运输船将盗采江砂偷运至上海、浙江等地码头进行销赃,目前已查明涉案江砂42万余吨,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 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中案值如何认定以及收砂者如何处罚的思考

    2018年5月8日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在笔者的办案实际中,销赃数额如何认定是争议的一个焦点。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

  • 在长江禁采区盗采江砂 4人判刑又赔偿 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合肥11月16日电(记者 张紫赟)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盗采江砂,破坏长江生态环境。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杨亚涛等4人非法采矿案及对该4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4人1年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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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8日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