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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矿山企业交纳价款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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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矿山企业交纳价款的标准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1日  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建〔2011〕32号)等规定,只缴纳采矿权、探矿权价款之间差价的,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属于已完成有偿处置,不需再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矿业权出让

    2023年12月18日  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矿业权出让

  • 山东省财政厅 政策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

    2023年6月2日  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办法》等相关要求,组织建立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台账,全面

  • 政策解读丨关于《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

    2024年3月13日  为切实减轻矿山企业即期支付压力,调动企业投资勘查开发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增储上产,根据《办法》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 的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将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比

  • 《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2019年8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减轻矿山企业年度缴纳负担,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鲁财综〔2019〕34号,以下简称《通知》)。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2023年3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

  •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2019年4月2日 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政策解读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明确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形成的欠缴款项,一次性缴款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2020年9月30日  为进一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30日 SDPR2020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1日  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建〔2011〕32号)等规定,只缴纳采矿权、探矿权价款之间差价的,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属于已完成有偿处置,不需再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矿业权出让

    2023年12月18日  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矿业权出让

  • 山东省财政厅 政策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

    2023年6月2日  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办法》等相关要求,组织建立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台账,全面

  • 政策解读丨关于《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

    2024年3月13日  为切实减轻矿山企业即期支付压力,调动企业投资勘查开发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增储上产,根据《办法》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 的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将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比

  • 《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2019年8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减轻矿山企业年度缴纳负担,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鲁财综〔2019〕34号,以下简称《通知》)。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2023年3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

  •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2019年4月2日 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政策解读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明确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形成的欠缴款项,一次性缴款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2020年9月30日  为进一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30日 SDPR2020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1日  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建〔2011〕32号)等规定,只缴纳采矿权、探矿权价款之间差价的,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属于已完成有偿处置,不需再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矿业权出让

    2023年12月18日  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矿业权出让

  • 山东省财政厅 政策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

    2023年6月2日  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办法》等相关要求,组织建立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台账,全面

  • 政策解读丨关于《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

    2024年3月13日  为切实减轻矿山企业即期支付压力,调动企业投资勘查开发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增储上产,根据《办法》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 的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将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比

  • 《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2019年8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减轻矿山企业年度缴纳负担,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鲁财综〔2019〕34号,以下简称《通知》)。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2023年3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

  •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2019年4月2日 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政策解读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明确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形成的欠缴款项,一次性缴款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2020年9月30日  为进一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30日 SDPR2020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1日  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建〔2011〕32号)等规定,只缴纳采矿权、探矿权价款之间差价的,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属于已完成有偿处置,不需再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矿业权出让

    2023年12月18日  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矿业权出让

  • 山东省财政厅 政策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

    2023年6月2日  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办法》等相关要求,组织建立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台账,全面

  • 政策解读丨关于《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

    2024年3月13日  为切实减轻矿山企业即期支付压力,调动企业投资勘查开发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增储上产,根据《办法》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 的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将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比

  • 《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2019年8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减轻矿山企业年度缴纳负担,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鲁财综〔2019〕34号,以下简称《通知》)。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2023年3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

  •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2019年4月2日 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政策解读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明确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形成的欠缴款项,一次性缴款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2020年9月30日  为进一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30日 SDPR2020